为什么人们会轻易原谅抄袭者(草稿)

知识产权的课本上不止一遍地强调,知识产权法的存在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奖励创作者而是为了创作之繁荣。我无比地怀疑这一句话,在我以为这有点流氓逻辑,和“集体最重要”“集体高于个人”这种伪命题如出一辙。


我一直在思考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普通人的知识产权观念会那么淡薄,宁愿去同情抄袭者,甚至会觉得原作者过于计较。

我最近才想通。人的同情心是很奇妙的,他们对抄袭者的同情真的是同情,同一种心情,因为他们和抄袭者一样平庸。他们中的很多人甚至对自己来创作没有一点点设想,所以哪来的对创作者的感同身受。

很简单的一个道理,人们对比自己高一点的人,往往会感受到差距,对比自己高很多的人,就会麻木了。当一样东西过高,对这件东西而言并不是什么好事,人们会把它像造物主一样供奉,并且对它的存在没有一点点的概念。这便是为什么先驱们往往是先烈,一样新的东西的出现往往会被竞相模仿,且越是创造性越是开拓性越是被四处效仿。于是一样东西也就变成了一类。变成了一类之后,也便没有了保护的可能。而且在这个模仿的过程中,法律的庇佑和模仿者的肆无忌惮还是相辅相成的。

这也便是为什么阮佳说黄光剑抄袭。他实有说这话的理由,因为这个遍地的相近的画风是他开拓的。便是法律上不承认一种画风,一个世界观(作品世界观)能够被抄袭。但是撇开法律意义上的抄袭,从本义出发,这就是黄光剑从他那里拿来的。

一样的道理,只是法律的触手还没有伸到这处罢了。

知识产权法本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过度的保护会伤害创作,这也是自然的。就如同历史的发展有其轨迹,一个定理先后会被发现,一样东西也会先后被创造,有的时候甚至只是不是你就是他的问题(这是从宏观讲请注意,这并不代表创造者的无功。而且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有不是你就是他的问题)。但这和法律保护范围内的雷同一个道理,虽然可能存在除了第一人以外的人做出开拓,但是也不是所有人都有这个能力。雷同是在不知道情况下的雷同,你照着来那依然是主观抄袭。但是,若只是因为第一人占了先手,别家本来有能力创造的人也往往得跟着有意地得避嫌,这是荒谬的。因而不能因为你创作了就阻止其他人创作。

但是请注意,作为开拓者,他依然有权利说,那些人是模仿我的。(只说模仿者,独立创造同样的东西而晚于第一人的人在所不论)而且就他创作出来的东西的难度和心血,较普通创作者不易得多,比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更为重大。

我赞成不将对这开拓性的物事的模仿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抄袭。但是,作为对第一人的模仿者,每个人都应该保持谦逊。每个人都应当说,他的画风(或者其他什么东西)来自何人。

在更早一些的时候,作为白拿的谢意,人们会将开拓者捧上神坛,人们会赋予他声名。

但是现在的开拓者已经没有这种礼遇了。人们更觉得这理所当然。而且声名往往不是想以前那样积累的,而来自炒作而生的熟知度。

往往被熟知的也不是第一人,而是第二人。这个第二人没有才能,却有目的地炒作了。

这里我们再说回法律保护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被抄袭者没有声名,抄袭者高高在上,抄袭者的拥护者(粉丝)却觉得拿来的东西理所当然(这和觉得拿开拓者的东西的理所当然的心情其实是一致的),这就又回到平庸者对平庸者的同情里去了。

平庸的大多数甚至永远不会知道那些秘辛。就如我也不知道科学史上很多的秘辛。

但是法律是普适的法律。所以法律是庸人的胜利。


另:

  1. 只是草稿,有些地方的称谓和指代都没有统一。还有些地方看起来有点义愤填膺的不太舒服。总之以后再改。

  2. 关于抄袭的实务判定的难度以后再讨论。

  3. 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人很多,我高中做过相关的调查。我思考的是这一现象,不是人。

  4. 以及,这里主要讨论的不是法律内的抄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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